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劉年夫作為審判長,開庭審理一樁故意殺人案,這已是劉年夫今年審理的第二起案件,而根據該院4月印發的《關於各業務庭及審判執行人員年度崗位辦案任務的規定》,院長每年需審理兩起案件。據媒體彙總的公開信息顯示,法院院長重披法袍審案,正成為全國推進司法改革的新常態。包括福建、山東、上海、江蘇、吉林、黑龍江、新疆等全國大多數省份都有法院院長等行政領導審案的案例出現。
  包括法院院長、副院長等在內,作為法院行政職務序列下的一種存在,《法官法》對其職責要求非常明確,即“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可見,“履行審判職責”是基礎性職務使命要求,和“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同屬於不可選的“應當範疇”,而非有選擇餘地的“可以範疇”。但在司法實務中,類似院長、副院長之類的行政職務,成為法官脫離審判事務的代名詞,專業化法律人才而且還可能是非常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士,卻從事行政管理、迎來送往的事務,且在司法系統內部人們對此趨之若鶩。這一方面是司法權過度行政化的惡果,另一方面也為更多非專業人士以純粹行政管理者身份進入司法機關提供了一種解釋思路。
  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人民日報》撰文提出,要“推進完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或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制度”,基本思路是以院長等行政職務人士審理典型性案件為路徑,這就要求法院院長本身的遴選機制與專業標準,需要通過立法修改的方式做更嚴苛的把關。
  法院院長重回法庭審案,成為一種被提倡的做法,首先需要明確法院院長本身的專業素養與職業資質。據《中國青年報》2014年3月對全國31個省份62名高院院長、省檢檢察長學歷背景的數據分析,接近七成的人員具有法學教育背景,但換一句話說,就是依然有超過三成的省高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本身沒學過法律。這就需要回到《法官法》對初任法官與法院院長遴選標準的差異上看,如果說立法上為法院院長的任職資質留下一些餘地,過去曾有一些歷史過渡的原因考量,那麼隨著國家司法職業化水平的提高,已經到了抬高法院院長任職門檻的時候。在外行法官(乃至外行院長)依然有相當比例存在的情況下,對院長審案改革的推進,就有必要做更審慎的研判。
  司法回歸專業屬性,法院院長重回法庭審案只是諸項變化的其中一項,其所指向的司法改革目標在於,激活並理順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的架構。法院院長以往倚靠行政職務的威懾影響、審批案件的情況需要改變。隨著員額制的推行,“審案的法官名額將會進一步被縮減”,法院院長等行政領導也同樣面臨專業性的再審視———符合專業要求的,重回法庭;有悖司法專業標準的,則逐步裁汰。此前一些少壯派法官所憂慮的“法官員額制被異化為行政級別下的論資排輩”,也迫切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細化改革方案以釋疑。與此同時,需要啟動對《法官法》、《檢察官法》的修訂,明確非專業人士無法進入司法系統(甚至走上領導崗位)的制度安排,盡最大可能避免“非專業人士入主重要法律部門”的回潮可能性。  (原標題:[社論]院長審案趨於常態,專業化要求尤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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